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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3-08-20 浏览次数:2405

 内容摘要

      不升职务可提级别  
  《公务员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款)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三款)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专家解读  
  过去,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狭小,一个大学本科生进入县级机关一年确定为科员后,由于缺少职位等原因,可能在很多年内没有职务晋升的机会,这使得众多求职者对基层公务员岗位望而却步。《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克服了以往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幅度不合理的弊病,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由于以往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都与职务高低挂钩,一个公务员若职务上不去,其合理的福利收益就难以保证。现在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规定晋升级别,这就为中低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拓展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这一规定使级别成为体现公务员待遇、地位和荣誉的又一基本尺度,公务员在职务晋升受到限制时,可以在级别晋升的同时享受由级别晋升带来的待遇,这样有利于引导公务员专心“谋事”,而不是“谋官”。
  
  聘任制公务员出现  
  《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专家解读  
  《公务员法》规定,金融、财会、法律、信息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选择以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通过相关选拔进入机关工作。同时,机关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也将通过聘任制的方式吸收具有相关技能的求职者。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求职者被录用为聘任制公务员,应与相关部门签订聘任合同。
  
  离职再就业有限制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二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解读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再就业的情形,中央一直有着严格的政策限制。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规定。1998年修改后的《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在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到外商驻沪机构任职,也不得利用任职期内掌握的资料、工作对象等从事有关工作。  
  《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限制,堵上了“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的口子,并规定了违反之后的处理办法。公务员离职后再就业应严格遵守《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考试录用增加新规定  
  《公务员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专家解读  
  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严格考察”、“平等竞争”和“公示制度”,给求职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框架。“公示制度”更是将公务员招考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放在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求职者尽可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专业才能。
  
  法官、检察官“两考合一”  
  《公务员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专家解读  
  过去,求职者担任初任的法官、检察官,要面临“一职双考”,既要取得司法考试的资格,又要通过公务员的考试,对于求职者来说显然负担过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这次在《公务员法》当中做了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不进行公务员考试,而是向社会公开选拔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