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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3-12-19 浏览次数:706

 内容摘要

稿源:安徽日报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修订等作出一系列规定,要求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明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具体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监测预警、处置措施、恢复重建、保障措施、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等内容,乡镇(街道)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与预案相关的部门、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规范管理。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洪涝、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汪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