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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新规,严控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488

 内容摘要

稿源:安徽商报

    各种行业协会、商会今后再找在职党政干部来兼任领导,就属于违规违纪了。记者昨日获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监察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暂行规定,将在全省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严控兼任社会组织领导

  根据新出台的《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包括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在职和退离休的市厅级、县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从严控制兼任包括社团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分会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等,但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内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兼职领导不能收取报酬

  新规定明确要求,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同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离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同时,新规定还要求,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叶翔 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