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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纪委廉洁自律“六项禁令”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778

 内容摘要

一、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规定的,一律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和违规用公款宴请。违反规定的,视情给予党政纪处分。违规用公款宴请发生的费用,由宴请者和接受宴请者个人承担。

三、严禁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实施预警;情节较重的,追究党政纪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及肇事者承担。

四、严禁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违反规定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纠正从事的盈利活动和兼职行为。

五、严禁向服务对象推销商品,强行征订刊物、音像制品,强制参加各种协会、培训,强行组织各种捐款、捐物,强拉各种赞助等。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和问责,情节严重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因执行不力、制止不力、解决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切实做到有诉必理、有信必查。对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不论涉及到谁,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绝不姑息。